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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职工权益保护,你知道几条?

点击: 来源:呼和浩特妇科医院 编辑日期:2019-06-03


关于女职工权益保护

       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,保护女职工健康,制定本规定。

        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,除不适合女子的工种或者岗位外,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子或者提高对女子的录用标准。

女子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。

      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,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(聘用)合同或者服务协议,劳动(聘用)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、生育的内容。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,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
     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、怀孕、产假、哺乳等情形,降低女职工的工资,辞退女职工,单方解除劳动(聘用)合同或者服务协议。但是,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(聘用)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。

            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,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,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。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,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,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。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,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。


女职工在经期、孕期、产期、哺乳期受特殊保护




       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,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;难产的,增加产假15天;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生育1个婴儿,增加产假15天。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,享受15天产假;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,享受42天产假。

       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,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,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,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;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,由用人单位支付。

国家发展社会保险、

社会救助、

社会福利和医疗卫生事业,

保障妇女享有社会保险、

社会救助、

社会福利和卫生保健等权益。

国家提倡和鼓励

为帮助妇女开展的社会公益活动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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